文档介绍: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关系;
2、消费者到商店购买家用电器;
3、著名歌星到税务局缴纳税款;
4、苏文纨请方鸿渐吃晚饭;
5、易中天向《品三国》的盗版商索赔;
6、张三向李四租赁房屋,并签了合同;
7、李小惠每个星期天去教堂作礼拜。
8、刘强到银行存了5000块钱;
9、张向东每天乘地铁去公司上班;
10、李扬到香港去继承了他叔父的数千万遗产;
11、王红周六参加同乡会活动;
12、赵大妈求菩萨保佑她的儿媳妇生个大胖小子。
1、什么是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之区别于他种关系,正在此权利义务。
首次在理论上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概念的,当推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将法律关系定义为“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非一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私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互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何谓要素?《现代汉语词典》曰:“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关系;
2、消费者到商店购买家用电器;
3、易中天向《品三国》的盗版商索赔;
4、张三向李四租赁房屋,并签了合同;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之构成,分动、静两种要素。静的要素为主体与客体;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
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意义:1、就特定权利而言,指称该特定权利之归属。如:汉口路58号房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李香君。2、抽象而言,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幼儿虽无意思能力亦可为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须经法律的认可。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自然人和法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或私权客体。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关系;
2、消费者到商店购买家用电器;
3、易中天向《品三国》的盗版商索赔;
4、张三向李四租赁房屋,并签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