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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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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6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乃翔
2012年9月29日
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油的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油市场稳定,确保粮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地方储备粮油品种包括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市级和县级两级储备制度,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地方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工作,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计划,保障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所需的资金、人员和仓储设施设备等,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保障供应,稳定市场。
没有地方储备粮油储备任务的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应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储备粮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具体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所需的财政补贴,并对地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和改革、物价、农业、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管理。
第八条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规定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和品质检测。
地方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油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地方储备粮油动态变化。
鼓励承储企业积极运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地方储备粮油计划外设立临时储备粮油和政府控制性周转库存粮油。
第十四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分地区、分品种地方储备粮油计划将实物充实到位。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油可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储企业收购或者采购,也可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公开竞价采购。
委托向本地粮食生产者收购的,应当优先收购享受价外补贴政策的粮食;委托向市外收购或者采购的,应当优先收购或者采购享受粮食生产基地建设费用补贴的粮食。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油委托收购或者采购的入库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合理费用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备案。财政部门可以对委托收购或者采购的入库价格予以核实。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当年粮食收购等级标准或者收购陈粮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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