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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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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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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辆使用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甲方员工上下班接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车辆租用方式
乙方作为甲方的供车单位,自愿将一辆五十座珠江大巴,车号为:粤B62676 租给甲方作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并配备司机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只为乙方司机提供住宿。
乙方提供的车辆,证件齐全,购买保险,符合安全要求。乙方提供证件、保险原件给甲方验证,复印件存档,如有做假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
租赁期限: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4月30日,如合同期内因员工人数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不需要再租用乙方车辆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租金:每辆车月租金为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包括:车辆租赁费、司机工资、车辆保险和维修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甲方把第一个月的租金做为风险押金,以便于督促乙方做好安全工作,如乙方车辆发生意外情况造***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甲方有权使用风险押金支付相应的赔偿。乙方应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 2 号向甲方开具合法发票,甲方应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 5 号前支付乙方上月的汽车租赁费用,当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租车辆时甲方提前15日通知乙方,租金3天内结清。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要求所租车辆每天往返于富士施乐员工宿舍与富士施乐工厂之间,每天往返6趟,具体时间由甲方工作人员安排,乙方须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的调度;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租用乙方车辆及配备的司机必须专供甲方使用,乙方不得将该大巴车另作他用,也不得对
相关司机再指派其他工作任务;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司机不符合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更换司机;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专车(粤B11111)发生任何故障,必须尽快维修,不得耽误接送甲方员工,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且调配不低于这台车标准的车辆,如5天内乙方调配的车辆没能到位,甲方有权租用其他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并可以解除合作关系。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若所租用的车辆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权利,如乙方因主观原因迟到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A牌驾照,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乙方司机在接送员工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准时安全地接送上下班员工;接送员工时要清点乘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