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申请)、维权策略与实务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炳和
苏州市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班
海外获权与维权的基本原则与规则
在海外取得知识产权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应对美国337调查
基本原则与规则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相同或不低于本国国民
巴黎公约第2条第1款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
TRIPS协定第3条第1款
最惠国待遇:不低于第三方
协定第4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基本原则与规则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独立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权利只有授予权利的国家有效
一国法院只适用本国的法律
知识产权的独立性
专利的独立性
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
商标的独立性
巴黎公约第六条
例外:第六条之五第A节,依原样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原属国(5年)
著作权的独立性
保护期:不长于起源国(第七条第8款)
追续权:作者本国(第14条之三第2款)
基本原则与规则
自动保护原则与先申请原则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
自动产生:自创作完成时即有著作权
手续与程序
专利和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
多个申请时处理:先申请与先发明(使用)
申请的例外:商标
驰名商标
恶意抢注问题
代理人注册: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
美国的特殊做法
专利:外国发明;最近的变化
商标:先使用与使用要求
基本原则与规则
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
优先权要解决的问题
多国申请
申请日
申请先后
新颖性与创造性
优先权的效力:巴黎公约第4条第B节
优先权日与实际申请日
其他人的申请
其他人的公开或使用(商标)
其他人的权利
优先权的产生:第一次申请(巴黎公约第4条A节)
本联盟国家
正规国家申请、与正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
不问结局如何
基本原则与规则
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
优先权的期间
发明与实用新型:12个月
外观设计与商标:6个月
不同类型申请的转换
分案与并案
优先权的行使
主张(声明)
证明(申请文件副本)
未主张或未证明:视为不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与不导致新颖性丧失的公开
国内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第2款
不导致新颖性丧失的公开:专利法第24条
优先权问题处理实务
第一次申请:本国申请与外国申请?
申请时间:早与晚的矛盾
海外获权
专利法和商标法对海外申请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
第20条
细则第8条
与旧法的比较
商标法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4条
专利和商标海外获权的途径
国家申请:个别申请,个别有效
国际申请:单一申请,多国有效
海外获权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概述
1891年缔结,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89年议定书
特点:一个机构、一种语言、一份申请、一次费用
申请
申请人:真实有效营业所/住所/中国国籍(台湾企业和个人可以,但港澳不可)
商标:在原属国注册(协定)或申请(议定书)
领土延伸
受理
商标局
国际局(2个月内)
国际局注册、公告
国际注册证
效力
与国内申请相同
驳回期满后:与注册商标相同
海外获权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国内异议与驳回
异议:3个月
驳回:12/18个月
理由与国内直接申请相同
注册有效期
10年,可续展
与基础申请、注册的关系:5年后独立
国际注册转国内注册申请:申请日和优先权
国内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具体要求
实务问题:法律状态
注册证明:可申请出具
异议: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