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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周矶中学法律顾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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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周矶中学法律顾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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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周矶中学法律顾问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为适应学校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持学校良好声誉,坚持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如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理论和实践,现制定《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以供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审阅备案和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进行监督,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教育法律顾问团贯彻执行。
第二条教育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应紧紧围绕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贯彻执行,围绕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本纲要所称的法律服务指学校法律顾问为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后勤服务实体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接受委托,参与有关法律问题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