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
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
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
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
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
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
***、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
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应当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
2平方米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由公安机关根据人均占用
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
人员,并将配置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业务、技能的
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