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第一章社会保障总论
第一讲的主要内容有三节:社会保障概述、社会保障的起源和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沿革与发展。
第一节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内涵
作为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于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建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于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直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一词第二次出现,是在1938年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当中。这个法案把一些现行的和新兴的社会福利都集中在一起,统称为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一词第三次使用,是在1941年罗斯福和丘吉尔签订的《大西洋宪章》中。“社会保障”一词第四次使用,是在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这篇著作当中,这就是著名
的贝弗里奇报告。
由于“社会保障”这个词简明扼要,表达准确,所以很快被国际劳工组织所接受,在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的《费城宣言》中正式使用。此后,社会保障一词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使用,并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各国普遍使用社会保障的概念,但各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却存在着差异。即便如此,各国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还是一致的,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简单地说,就是政府为国民生活提供的安全保障。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包含这样四个要点:
1、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为什么说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理由有这样几个:第一,政府有责任实现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繁荣的基础,而社会保障正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第二,政府有能力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有效的保护。政府具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强有力的手段,这就是政府可以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第三,只有政府才能强制推行社会保障。强制性是社会保障的
重要特征,只有政府才能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社会保障。
2、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生存权是宪法中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障在公民遭遇生存困难的时候为公民提供物质帮助,是保证公民生存权利的必要手段。
3、社会保障是对公民生活遇到风险时提供的基本社会服务和物质帮助。
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生活中会遭遇各种风险,如失业、疾病等,失去收入和生活来源。这些风险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是难以应对的,只能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规避这些风险。
4、社会保障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社会贫弱群体进行保护的一种社
会收入分配政策。
市场机制的作用会导致居民的分配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出现贫弱群体。社会保障可以通过再分配手段援助贫弱群体,缩小分配差距,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避免引发社会动荡。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1、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给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有:第一,强制性。国家立法推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加;第二,互济性。参加者定期缴费,遭遇风险的人按规定领取保险金,得到大家的帮助;第三,普遍性。它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这是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它承担着劳
动者在全部生命周期中发生的生老病残等使他们失去收入的风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两者的功能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的化解机制。商业保险侧重于盈利性、竞争性强的经济领域。而社会保险侧重于非盈利性、并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领域。两者有机结合,就大大提高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