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园敲诈勒索的预防与应对[主题班会]
社会的进步正引领着我们更快地紧跟时代的步伐。这本应是一件极令人高兴的事,但是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却日趋明显。校园暴力,青少年敲诈,未成年人泡网吧等许多问题都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面对青少年敲诈,也许大多数同学都是倍感陌生的。但是它就像一只无形的大手,以极快的速度扼杀着祖国未来的花朵。
【案例分析】
示例一:
王某年仅16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王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的五十元钱给了王某,以后王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王某还用同样方法向其他四、五位同学要钱,共计2000余元,最后一次,王某逼方某拿二百元,方某不给,王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王某手中,否则就叫人来打死他。为此方某不敢上学,其父亲问及原因,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王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示例二:
某中学一位初二年级学生竟向低年级同学一次索要人民币500元,低年级同学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在遭到殴打与强行搜身后,被逼无奈之下只好写了欠条。事发后,司法机关凭着这张欠条,以抢劫罪对这名初二年级的学生判了刑。至此,他才如梦初醒,痛苦流涕地说:
“我本来只是闹着玩的,谁知道犯了这么大的罪。”
这一案例就是标准的校园敲诈。所谓校园敲诈,就是在学生群体中处于强势者对处于弱势者采取胁迫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
评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王某为进网吧、游戏厅等场所,以不给钱就打死方某的方法,威胁方某交出财物,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他的行为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同学。所以,同学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和谐相处,不能为了一点小利而敲诈勒索同学。
【知识链接】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笔者曾在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级部对校园敲诈现象作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发现,学生的敲诈行为一般都经过三个发展阶段:借同学的衣服等物品或数额较小的零花钱,不主动、不及时归还,在被借者多次向其催要的情况下,才不情愿地归还,这是向敲诈迈出的第一步,即第一阶段。当以“借”的名义向其同学索要的时候,就进入了第二阶段。这个阶段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