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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摘要《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权的保护的重视,它的修订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现代法治和时代发展要求的。本文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实践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展开了思考。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实践原则
今年4月30日,已被“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而此时,同村人赵作海作为“杀人凶手”已经服刑11年。这情节与几年前佘祥林冤案惊人的雷同。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同时,河南省高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5月13日,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款65万元。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方面思考。
一、精神损害立法现状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从现行立法来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确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上,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民事基本法中。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国家赔偿法中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并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的思考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已经逐步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帮助无疑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仍具有争议性,对其理解存在差异。1995年《国家赔偿法》拒绝精神赔偿的理由依据有三个:一是国家财力有限;二是缺乏精神赔偿的经验;三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和计算有难度。上述理由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之所以可以一定程度上成为对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不予实践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我和财政负担能力。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种依据逐渐失去说服力,我国现今已具备了对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国家赔偿法中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正是与时俱进之举。只有明确了国家精神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