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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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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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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动产物权交付制度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留置权
 2014司考物权法复****笔记

①复合性: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②专有权的主导性
a、专有权是共有权、成员权的前提
b、专有权大小决定共有权、成员权的大小(《物权法》第76条第2款)
c、设定登记只需登记专有权
③一体性

【参考法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条
①依法登记取得或者
②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③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2条
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④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
④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⑥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3条)
⑦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3条)

小区内事先规划的车位、车库不属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74条)。如违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请求法院该买卖行为无效。

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筹建、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②其他重要事项(见《物权法》第76条第(1)-(4)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7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据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敎育网 
③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和总人数计算方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
【参考法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