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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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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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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强干部、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每月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在市区有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含职员、固定工、合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境外员工和驻珠部队的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担保。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偿还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各单位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办法; 
三、安排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四、归还职工储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受理职工有关存、取住房公积金的投诉;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其他管理事项。 
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珠海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办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和收支结算等业务。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缴存,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每月基本工资加特区补贴之和的5%。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教龄、护龄)工资。企业职工按标准工资计算。不执行标准工资制度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计算基本工资的方案,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职工本人和单位为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 职工本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各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后十天内将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代理银行,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由代理银行发给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每年七月由单位集中到代理银行打印对帐。住房公积金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 各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前,应当向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填报统一印制《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经管理中心核准后,按核准的职工名册在代理银行开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单位职工变更时,应当向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变更名册,并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参加工作下一个月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职工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持调出、调入单位证明和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到代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储存变更手续。职工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其个人专户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暂时冻结,重新就业时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职工调离本市的,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出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和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到代理银行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全部存款本息。
 第十一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属财政全额预算的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属企业单位的,计入成本;属差额预算的单位,按差额比例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单位列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依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未缴存的,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的滞纳金。单位筹集住房公积金暂时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间免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