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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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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8/5 文件大小:1.1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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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三、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
四、违反排污监测规范化管理规定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六、违反环境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七、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八、违反环境事件处置管理规定
九、违反特别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十、违反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十一、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四、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五、违反清洁生产、臭氧层保护、拆船、信息公开、微生物安全、新化学物质、电子废物等专项环境管理规定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序号
编码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1
GL01HB—CF—0001
未依法报批或者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报告表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2
GL01HB—CF—00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报告表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3
GL01HB—CF—0003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备案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1
GL01HB—CF—0004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