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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yst8776 2015/8/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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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含义与特征
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和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广义上,破产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及破产重整等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案件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空间效力(域外效力,有限制的普及主义):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破产法的立法现状
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编“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后不再启动政策性破产。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其它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有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民办学校等。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
单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原因
第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于判断的案件。
二、申请和受理 申请的提出:
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企业职工申请:应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受理:
受理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