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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税对中国大陆个税的借鉴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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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香港个税对中国大陆个税的借鉴意义
:F812 文献标识:A :1009-4202(2012)12-000-02
摘要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中国内地则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国家,居于法国之后,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我国于2011年6月宣布再次上调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9月1日起开始实行。扣除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至3500元,仍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由9档累进税率下调为7档,最低税率由5%调整为3%,最高税率为45%不变。但工薪阶层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军,富人逃税漏税的问题仍十分严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定为3500是否合理、个税的征收能否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等,还有待考验。反观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简单,税赋从轻,征税项目只有3个,高度信息化的征收管理方式保证了税收的公平,这些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平衡收入
一、内地个税与香港个税的比较及其不足之处

,贫富差距悬殊。到2011年,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个税总额的50%以上。而在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贡献了93%的个人所得税,个税基本由富人承担。这充分说明,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微小,甚至起到反作用。

(1)税率设计方面的差异
香港个人所得税采用2%~17%的超额四级累进税率和15%的比例税率。其中利得税和物业税都采用比例税率,薪俸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计征方法。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已扣除费用前的收入总额乘以15%的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
从税率设计上,一是香港税率较大陆相对要低,“个人所得税”有封顶,即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15%,大陆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且无封顶。二是香港“个人所得税”简单明了,只有四级,且级距都是40000港币,计算起来显得相对容易。大陆级数多有7级且级距也不等,且级间距太小,税率上升过陡。
从税率制定方面来看,香港每年至少一次审核税率及级距,从而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与香港税率相比,国内的税负过重。假如都是一家三口,丈夫在外工作,妻子是全职太太,不考虑其他税收减免。以香港和内陆最低保障月收入的5倍来作为比较基数,2011无锡最低保障收入为1120元,应纳税额=﹙1120×5-3500﹚×10%-105=155元,%。2011年香港最低保障收入约为9000港币,应纳税额=﹙9000×5-22167﹚×2%=,其中22167=(216000+50000)/12(见下面免税额表),%。
(2)费用扣除标准方面的差异
香港政府的薪俸税政策全面考虑了每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对同样收入的纳税人来说,供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就越高,缴纳的税就越少,使税收真正起到了调节社会财富的作用,防止了贫富差距增大。按照香港薪俸税规定:薪俸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