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YG—2002—063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有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员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名称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1
2
1
3
4
5
6
7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方案及对应电脑效果图
设计深度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应阶段图纸深度及施工招标要求
2
初步设计图纸
3
设计概算
4
施工图设计图纸
5
各系统主材的规格、型号、产地、品牌、数量及详细列表
6
竣工图
7
8
9
: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1
20%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2
20%
上交初步设计文件会审后三日内
3
40%
上交施工图文件会审后三日内
4
15%
完成工程施工后三日内
5
5%
完成工程验收后三日内
说明:
。
(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用。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提供必要的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责任:
、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
。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结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