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间住着痛苦,一间住着快乐。人不能笑得太响,否则会吵醒隔壁的痛苦。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关于辩护人的人数,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在我国进行的刑事诉讼中,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依法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三、辩护人的地位
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之一,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首先,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
其次,辩护人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一)辩护人的权利
应当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同。具体说,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
1、公诉案件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有权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自诉案件中,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随时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2、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除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以外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