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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2012年7月6日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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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2012年7月6日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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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2012年7月6日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
(2008年1月22日发布,2012年7月6日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业务,降低操作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需将股东大会通知单独发布,不得夹带在其它公告中混合发布,也不得将股东大会通知作为其它公告的附件刊登。
2、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标题必须包含“股东大会通知”字样,并保证公告内容与标题相符。
3、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必须选取股东大会通知类别,公告电子文件名必须包含“股东大会通知”字样。
4、股东大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例如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监事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该股东的提议函和持股10%以上的证明。如果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由被授权方在授权权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二、办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停复牌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向我部申请办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核实决议公告内容是否涉及否决议案。如是,应在次一交易日上午开市前向我部申请临时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决议公告后复牌。如否,应在次一交易日午间披露决议公告。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形成决议,或者未能按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直至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相关信息后复牌。
3、上市公司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时,必须联系我部监管员,确保停牌事宜得到及时办理。上市公司如果未向我部提交停牌申请或未及时办理停牌事宜,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上市公司承担。
4、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未申请停牌的公司,我部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应当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对于网络投票,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注明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方案等事项需征集人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对于征集投票权,应当同时发出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公告。
3、对于网络投票,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附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点简述
这次修订一方面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新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重新理顺各个环节,在2000年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改后更灵活,删除了原来繁杂的条款。
    1、明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次序,前一顺位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后,后一顺位方能召集。
《规则》按照股东大会召集主体的自然顺序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总股本10%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10%以上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