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 年 1 月
(总第 228 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2010
(Cumulatively,)
从“无歧视平等”到“无利差平等”
——以性别视角考察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
王琪
(湖南女子职业大学,湖南长沙 410004)
[摘
要]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
方,诉讼经验和诉讼能力缺乏,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难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
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
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
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
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
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
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关键词]婚姻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无歧视平等;无利
差平等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
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中,依据这些原则
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往往男女没有得到平等的结果,男女没
有同样的婚姻自由。本文拟从深层次研究其产生的原因、探讨
其解决的办法。
一、无歧视平等”产生的原因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新中国婚
姻法,不论是 1950 年的,还是现行的,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
歧视妇女的内容,然而我们研究发现这些基本原则的一个最
大缺陷,则是忽视了***区别。在立法上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无
性人,用毫无差别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这是“无歧
视平等”,这种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在现实社会
中,女性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方面与男性比,处于
弱势地位,反映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方面,女性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离婚自由,但有许多女性因经
济等地位低下,离婚后没有出路,女方“不愿”离婚。如是,许多
女性在遭受暴力、虐待、冷落、歧视后,忍气吞声,被迫维持婚
姻。比较普遍是:男方包“***”,甚至重婚,公开羞辱女方,女方
则因地位低下或生计的需要,而无法摆脱男人的桎梏“自愿”
婚姻中煎熬。更有甚者,有的女性遭受丈夫长达十年的侮辱、谩
骂和冷落,而没有提出离婚,直到最后绝望、无奈提出离婚时还
是处女。如 2009 年 5 月 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
红(女,化名)离婚案,就是如此。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
被告于 1999 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
来开始动手。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
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
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
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这种形式上不愿离婚,并非女性真正不愿离婚,而是客观
条件限制了女性的离婚自由[1]。
再如离婚诉讼中,有些女方的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低于男
于与男子抗衡。女性的离婚自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
二、无利差平等是和谐社会的需求
我们认为男女平等,包括无歧视平等与无利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