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引言
三农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话题。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也浓缩着一部农业发展变化的历史,农业一直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是上至朝堂下至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建国60多年来,党和政府始终把农业摆在重要位置,2005年10月8日,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长期性、全局性的部署,掀开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新的历史篇章。中央对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已经明确,政策已经出台,关键是要全面学习好,理解好,贯彻好。
二、生产关系的变革(农业政策) 对农业的影响
1、西周井田制。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规定土地为国家公有,由国王将全国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按“井”字形划分为九区,中央一区为公田,四周八区为分授给八夫的私田。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物全部上交统治者。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奴隶们依附于井田,通过集体劳动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开垦和种植。
2、北魏均田制。北魏孝文帝拓跋宏(467-499),由政府将无主荒地按人口性别、年龄等级平均授予农民,只准种植使用,不准买卖。隋代至唐初,均田制经稍加改进,仍被继续沿用。这种制度有利于吸引农民垦荒,重新利用因战乱而废弃的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发展农业生产。
3、唐朝两税法。中国唐代后期用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公元727年至781年,字公南,凤翔天兴人,别号小杨山人,中国唐代财政改革家)建议推行,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4、王安石的青苗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1021年—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封荆国公。江西临川人,北宋政治家、思想家。20世纪俄国共产党领导人列宁称赞他为“11世纪的改革家”)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主要为了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对农业主要作用的有青苗法和方田均税法,变法15年间,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
5、张居正的一条鞭法。1581年,为了增加明朝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朝大学士张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湖广江陵(今湖北沙市郊区)人,明嘉靖中叶进士。隆庆元年(1567年)入阁,万历元年(1573年)神宗即位,为内阁首辅,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最负盛名的改革家)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肯定了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主导地位。
6、清代的“摊丁入亩”。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源于康熙,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7、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天朝田亩制度》是在洪秀全建都天京后颁布的,而《天朝田亩制度》也被认为是太平天国最主要的思想纲领之一。在《天朝田亩制度》里:“有田共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废除封建土地的所有制,把地主视为最重要的财产——田地看成是上帝的财物。“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人人在上帝前面都是平等的,因此土地是大家共同享有的。
8、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孙中山曾为 1905 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中国同盟会成立大会制定了革命纲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均地权。”后来,他根据这十六个字的纲领,在《民报》发刊词中,把它明确阐释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即人们通常所指的旧三民主义。“平均地权”在三大主义中写在民生主义里,是民生主义的核心。1924年,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孙中山把旧三民主义改造成新三民主义,并提出要实行“耕者有其田”。
三、几个历史人物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影响
1、神农氏
又称炎帝。神农氏是传说中的农业和医药的发明者。远古人民过着采集渔猎生活,他发明制作木耒、木耜,教民农业生产,反映中国原始时代由采集渔猎向农耕生产进步的情况。又传说他遍尝百草,发现药材,教人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