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毕业论文7000字
毕业论文工作是大学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前对学生综合性实践,分享了法律毕业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内容】
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场重大的政治革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步骤。其任务是: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并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司法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健全各种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并形成相互制约关系,有效防治权力腐败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不能将司法改革视为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改革,也不能将其理解为“司法技术”的改革,更不能将其简单地看成是司法权力再分配的改革。司法改革要卓有成效地进行,应首先依据宪法落实法检两院的宪法定位,而这也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宪政前提。
【关键词】法检的宪法定位、司法改革的目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经过多年的酝酿与探索,中国的司法改革终于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公正”确定为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明确指出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是“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决定》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必须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及“规范司法行为”只有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来解决;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则必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舍此没有其他途径。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则通过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也不能完全解决,还必须再度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制度,实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才能解决。
自2014年以来,根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我国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在一些省市进行了“四项改革”试点。两年多的试点实践表明,法院、检察院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责任制改革为切人点,在推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面有了相当进展,但就法官、检察官遴选人额和责任制的建立来看,已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多数试点单位尚未进行。司法改革的推进呈现缓慢而艰难的态势。笔者认为,司法改革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改革,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步骤。不能将司法改革视为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改革,也不能将其理解为“司法技术”的改革,更不能将其简单地看成是司法权力再分配的改革。司法改革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通过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健全各种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并形成相互制约关系,有效防治权力腐败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从而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得以实现。这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其意义十分重大。《决定》指出,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因此,司法改革要卓有成效地进行,必须首先依据宪法,落实宪法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
根据我国《宪法》第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机关(政府)、审判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可见,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三项特别重要的国家权力,也是由人大这个国家权力机关分别配置给“一府两院”来行使。这一规定同时表明,“一府两院”作为人大权力的执行机关是平行设置的,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根据《宪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可见,在我国,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18项职权,第107?109条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行使的各项职权。这些规定严格界定了行政权行使的范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规定是“一府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的宪法依据,在权力划分上是十分明确的,没有重叠或者交叉。因此,“一府两院”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的关系。同时,这三项国家权力的行使虽然都以建设高度文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