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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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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
王轶
内容提要本文论述了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任意性规范的识别,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现行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缺陷
关键词任意性规范类型区分识别适用缺陷

,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
,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
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那么对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
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④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即得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
,任意性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②
任意性规范依据其发挥作用场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区分为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
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
是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自主决定时,替代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得经由特别
,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见,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
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
替代的安排方式,,是指目的在于详细说明
当事人所期待的和所表示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合同当事人就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④可见,两种任意性规范的区分,正如韩忠谟先生所言:"关于任意法亦可
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
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
230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民法学研究
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
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其中解释性的任意性规定,在德国民法学者的
着述中常被称为实体解释规则(MaterialeAuslegungsregeln).当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也有不
少规定,《合同法》第141条第2
款第1项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定同时包含了两种类型的任意性规范.
无论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还是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都属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物,是落实合同自由
,以上两类任意性规范共同发挥以下作用:第一,提示
,可以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指引,以
帮助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交易选择."交易者虽然只须依照其需求及能力,基
本上即可透过协商折冲,作为互蒙其利的交易,但交易可能遭遇的典型风险何在,如何使其降低,这
类规范就可能有一定的提示功能."因此当事人比照这些任意性规范,针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其具有弥补当事人交易约定漏洞
④的功
能,,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在从事日常生活中的
普通行为时,往往不对这些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因为这样做过于麻烦,也太花时间";⑧另一方面由
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当事人判断能力,预见能力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