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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注册税务师协会-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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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制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省税协负责AAA级以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AAAA级及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报中税协审核认定。
第五条省税协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涉税鉴证、涉税审计和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时优先推荐。
第二章参评条件
第六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评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满三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前三年年检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已足额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省税协制订《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对A级、AA级、AAA级等级认定实行统一标准。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认定标准中经营规模及业绩一栏中的具体标准为事务所参评硬性指标,由省税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等级审核认定采取百分制,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即符合认定标准。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复检)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统计表(见附件3);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市局出具的无违规证明(见附件4);
(九)中税协、省税协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三)、(七)项,等级所复检时只提供较上年度等级认定变化部分资料,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重复提报。
第十二条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或复检)资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税协秘书处,逾期未报送的,协会将视为自愿放弃申请当年度事务所等级评定,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省税协对新申报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门验收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申报事务所基本资格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事务所进行实地综合考评;
(三)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
(四) 出具验收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省税协会长办公会议对验收组提交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审议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省税协发文通过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十五条对申报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中税协相关认定办法及认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五章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省税协向获得AAA及以下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中税协向获得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省税协每年结合年检工作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复检。凡复检符合等级标准的事务所继续认定为相应等级,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事务所取消相应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新申报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申请提高等级的事务所),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已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二十条对申报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经打分评定后未评上申报的等级,但符合其他等级的,由验收组按规定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税务师事务所应实行集团化审查的,参照中税协等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等级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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