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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风险警示:
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深国投·同威1期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顾问:深圳市同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3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3
三、委托人资格 4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4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4
六、信托单位的赎回 6
七、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 9
八、受托人 13
九、信托经理的名单和履历 15
十、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17
十一、法律意见 18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同威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同威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同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三、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08年6月23日至2008年7月23日。
推介期届满,本信托计划将于推介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的信托资金应为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认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信托资金的1%。认购费用的收取、支付对象及用途由受托人确定。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名: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
账号:338070100100072568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认购同威1期信托”。
(四)签约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3、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追加认购时适用)。
4、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5、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