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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社区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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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城区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街道对社区的财务管理,规范社区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保障和促进社区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管理制度》、《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东城区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东城区街道和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以及与街道办事处有经费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社区有社区应加强对日常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科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经费支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日常办公经费是指区财政按标准安排的社区办公经费以及街道办事处给予各社区的经费补助。
专项经费是指区财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用于社区专项工作的经费,包括:
(一)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
(二)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
(三)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
(四) 街道各职能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分配至社区的各种专项经费,或由社区代为发放的居民社会保障经费。
(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拨付、用于社区的各种专项经费。
第二章社区财务人员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社区应建立经费收支备查帐,并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财务管理员分别负责资金、账目的保管、登记工作,报街道社区办及财政科备案。
第五条社区须成立包括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及财务管理员在内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本社区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对社区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工委书记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纪委书记不得直接办理各种现金收支业务。
第七条社区财务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街道办事处财政科负责对辖区内各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财务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政策法规培训。
第八条社区纪委(纪检组)全程监督社区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社区财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资金、备查账目资料交接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会同街道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监交,完成交接手续后方可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社区财务管理
第十条社区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社区财务收支由街道办事处财政科统一记账,社区须建立经费支出备查帐。
第十一条社区经费(含专项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社区办审核批准后报街道财政科。街道财政科审核后,按照经费审批管理权限逐级审批,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机关和所辖社区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明确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
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社区收入、支出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确定社区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社区要严格控制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将社区办公经费用于发放人员奖金和购买各类消费卡;
(二)不得以学习、培训、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或用于个人福利;
(三)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以及外出考察费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区开展公务活动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社区使用公务卡要严格执行《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持有公务卡的社区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财政科应当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社区使用公务卡结算,需遵守街道办事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及事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十条社区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重大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支付给单位职工及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
(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如:签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