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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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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国管局发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我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科研、办公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移交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五类: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房屋、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炊事用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二、交通工具,指各类机动车及非机动车。
三、房屋,指我院拥有产权的办公楼、住宅等各类房屋。
四、图书,指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采集的国内外各类图书。图书不受单价的限制,一律视为固定资产。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院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负责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以及报损、报废的处理及报批;
四、对各二级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部门是院资产具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必须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保证账物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八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院发展规划和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九条购入、调入、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条新购固定资产一律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集中或分散采购。持有效采购合同、购货发票(须有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签字)到资产管理部办理入账验收手续,入固定资产账之后,凭固定资产增加单,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管理部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基建完工项目必须凭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到资产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
二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三条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可报资产管理部进行处置和调剂。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按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账,各部门要相应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资产管理部与各二级部门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公用房屋管理档案。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七条全院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院的固定资产。要妥善维修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及设备管理人员离岗的交接手续附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固定资产购置实施细则》
《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实施细则》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离岗办理交接手续的规定》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固定资产购置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