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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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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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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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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必须以所申请贷款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理该抵押物。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公积金贷款,由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经本市区、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个人自住住房,且以该所建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翻建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经本市区、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个人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对需拆换房屋部分构件,但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本市个人自住住房进行修理,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存有申请当月缴存额5倍以上余额的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笔公积金贷款。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
第五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中山、珠海两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职工或本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能力;
4、必须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5、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城市以及深圳特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执行。
第六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仅限于普通住房。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第七条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中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持有的自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