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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权运行的路径构建.doc

上传人:ktdmzug142 2015/8/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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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权运行的路径构建
【摘要】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其边界不明确且缺乏必要的理性支撑。文章从提升侦查人员素质、摈除对口供的依赖、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监督、加大对侦查人员违规违法犯罪的惩罚打击力度等六个方面设计了规范侦查权运行的路径。
【关键词】规范侦查权路径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到国家侦查权之公权力与被追诉人之私权利之激烈的冲突平衡问题,侦查权运行的不规范必然会侵害被追诉人的私权利。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①在中国现有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超职权诉讼构造下,必须对侦查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化制约才能使其运行具有正当化基础,最终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理性平衡状态。
侦查权的正当性之根源
存在的正当性根源―惩罚犯罪的需要。侦查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同其他公权力一样,是随着国家的成立而产生的。犯罪现象的存在不仅仅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更不断对正常的、稳定的社会关系进行侵害,国家要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必须打击惩治犯罪,查明犯罪行为和行为人,加之被害人追诉能力的局限性,因此国家动用侦查权去追诉及证明犯罪就具有正当性。所以侦查权的存在,是国家惩罚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延伸的正当性根源―保障人权的追求。关于侦查权的正当性根源,从更深层次的延伸角度理解应该是通过惩罚犯罪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障人权的目的。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强调刑事诉讼中当然也包括侦查过程中保护人权的重要性。侦查权如果能实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那么侦查权制度的设置就是完美的。因此,在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对保障人权的追求,是侦查权正当性延伸的根源。
公安机关侦查权运用主要欠缺之分析
侦查权的运用缺乏必要的边界明确。自由和秩序的博弈在侦查权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可以说侦查权的权力配置和权利保障制度设置就是在实现自由和维护秩序之间不断做出选择。法律对侦查权力行使方式的设计,存在着引导和鼓励侦查人员依赖羁押性讯问手段取得口供,按“由供到证”的思路突破案件的弊端,造成实践中大量案件依靠口供定案的不良局面,十分不利于贯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②侦查权设置的瑕疵或者有瑕疵的适用侦查权都将影响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不利于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因此,需要对侦查权的运行边界进行明确。
侦查权的运用缺乏必要的理性支撑。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侦查过程中一旦把打击犯罪和提升破案率作为唯一目标,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侦查的对象就是真正的犯罪人,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而忽略对人权的保障,很容易出现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出现意味侦查人员主观上故意使侦查权的运行超出合法的范畴。
规范化行使侦查权的实现路径
全面提升公安干警的个人整体素质。首先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廉洁规范执法的理念。通过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巡回宣讲等方式对广大的侦查战线上的民警进行廉洁规范执法的理念灌输;其次是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保证执法的过程、手段合法。采用定期培训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强化民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使之在工作中能很好地融会贯通应用,避免执法时权力的行使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摈除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