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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类型及其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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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类型及其运用.doc

上传人:jiqingyong345 2018/8/8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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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类型及其运用

【摘要】强制性侦查措施所限制或短时剥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这种限制或短时剥夺所体现的是国家权力的强迫性。五是适用效力的暂时性。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时间是有严格限制的。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特别是强制措施都有法定期限,在期限届满时就应依法解除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国论文网/1/view-
【关键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性侦查措施;类型;运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各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要求,按照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从轻到重依次排列,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强制措施体系。
一、拘传措施及其运用
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从立法规定看,拘传适用于没有被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的,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的,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1]。
拘传犯罪嫌疑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进行。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持续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劝炖肀涓�手续;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立即释放。
二、取保候审措施的运用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④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⑤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⑦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