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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
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 37号
《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小微型企业在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引导、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市场竞争和服务规范的原则。构建以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的三级监管机制,工作重心下移。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人社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
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保修期内各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强化房屋施工中、竣工后的检查措施,将房屋质量隐患等问题及时解决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对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小区内下列行为:在建(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流动摊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侵占园林绿地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指导督促基层派出所对物业小区的治安防控和案件查处;负责指导物业小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负责指导社区警务室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并负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的电梯安全监督工作,加强电梯维保机构的维保质量监督,及时处理电梯用户的举报投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电梯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负责制定物业小区停车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收费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负责查处物业小区内下列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及时查处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占用、堵塞消防道路设施等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及时处理开发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创优评先”工作。
居民委员会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