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地铁物业城市规划
技术规定(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
编制单位及参编人员
编制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分院
协编单位: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
项目审定:单玉川教授级高工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
项目审核:宋绍杭副教授注册城市规划师
项目负责:张建强副教授注册城市规划师
张军孝高级城市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参编人员:骆晓阳城市规划师
陆孟立城市规划师
李海斌城市规划师
对初审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本次提交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对《关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技术管理规定初审意见汇总》的意见进行了落实完善。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初审意见落实情况一览表
序号
提出部门
意见
落实情况
1
建管处
项目名称建议改为《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已落实完善,见项目名称
2
建管处、编制中心
针对不同类型、区位及规模的地铁站点周边地区建筑物,建议统一停车配建标准,并采用差别化的管理执行指标
已落实完善,根据新老城区,不同建筑类型提出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采用了差别化的管理执行指标。详见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3
编制中心
配建指标应结合地铁站点自身的停车换乘设施规模综合考虑。对停车换乘设施,应明确换乘距离,并进行规模控制。
已落实完善,根据不同换乘类型明确换乘距离(详见第十二条),停车设施换乘规模根据各车站类型分类控制(详见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4
编制中心
中心区外围特殊站点应考虑机动车停车场的配建,鼓励机动车与地铁的换乘。
已落实完善,详见第十一条
5
编制中心
提倡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如常规公交)的无缝衔接,最好对换乘距离有所控制
已落实完善,详见第十、十二条
6
工程处
第十一条“应以对公众开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为主”提法欠妥,建议修改
已修改完善,见第十一条
7
工程处
第十三建议改为“单独设置的过街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应便捷通畅,过街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已修改落实,原十三条已调整为十四条,见第十四条
8
工程处
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行“”建议改为“3m”
已修改,见第十五条
9
编制中心、工程处
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章节内容请与市政府已批标准的条例内容进一步核实,内容应尽量一致。
已修改一致
10
编制中心
对应现行的国家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套型面积的控制比例,应以90平方米为界,在住宅停车位指标表中补充80-90平方米面积住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和配建指标
已修改补充,见第二十二条
11
建管处
名词解释中“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已有的不一定再解释
重复的名词解释已删除
对专家论证会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对《关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技术管理规定专家论证会的会议纪要》的意见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专家论证会意见落实情况一览表
序号
意见
落实情况
1
对于《规定》中较难明确定量数据的内容条款,可通过明确相应的程序来控制、指导轨道交通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
已落实完善,见第一章第四条,通过制定城市设计,来细化确定各种不同类型地块的定量控制数据。
2
应在总则中突出明确城市设计的地位,地块的建筑物退让、停车配建等控制指标,均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来明确。
已落实完善,已于第一章第四条明确城市设计的地位、内容与效力。
3
进一步研究周边地块停车设施配套问题,对不同的车站应根据区位及交通条件区别对待
已落实完善,详见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针对不同类型车站提出相应的停车配建要求,详细的停车配建指标应在城市设计中根据每个车站的区位条件、周边用地情况、功能类型等因素来加以细化落实。
4
《规定》应采用规范性常规条文形式,说明解释性内容在《规定》说明中阐明。
已落实完善,解释性内容不在规定条文中出现。
5
在说明中对突破既有规范、规定的内容突出表示,并与原规范、规定形成对比,说明调整理由。
对突破既有规范、规定的内容已突出表示,在说明中对突破的内容与原规范、规定形成对比,并对调整理由加以说明。
6
对相关规范、文献的引用要注明出处;增加国内相关城市的规定、规范内容,以供参考。
在说明中对相关规范、文献的引用均加以注明出处,并增加了国内其他城市的规定、规范的内容。
7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只需规定上限或下限指标即可。
已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