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视域下“新型”盗窃罪的司法实践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视域下新型盗窃罪的司法实践适用
一、新型盗窃罪的概念及内涵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是不敢声张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国,盗窃是发案率非常高的犯罪类型之一,涉案数量多,涉及地狱广泛,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他人人身、生命安全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再加上这盗窃行为取证难、不易查处,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做了如下修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是根据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中国法治理念,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传统的盗窃情节还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另外增加的三种形式分别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我们可以将盗窃罪的五种行为类型划分为传统盗窃与新型盗窃。但是,不管什么类型的盗窃,都必须具备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上要符合一般犯罪主体资格;主观方面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随着新型盗窃犯罪的出现,盗窃罪客观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新型盗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为对象都是盗窃行为人自己没有控制的财物,监守自盗不会出现在新型盗窃中。第二,盗窃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让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第三,新型盗窃必然是违背财物权利人的意志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都必须符合上述三方面的特性,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盗窃罪,所以司法实践中,仍然要根据传统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考虑新型盗窃罪的标准,在考虑盗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就要将盗窃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进行衡量,这样才能判断出是否属于新型盗窃。二、司法实践中新型盗窃若干适用问题(一)新型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型盗窃已经表明,只要对权利人有主观和客观价值的物品,都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对于没有经济价值,但是对所有者有特殊价值的物品,比如说纪念品、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这些物品要作为扒窃或者入户盗窃的对象,对于实践中的扒窃或者入户盗窃行为人如果盗窃了这些物品没有盗窃到其他物品的也应该直接以盗窃罪定罪,总而言之,凡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者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理论上就是盗窃罪的对象,这并不是说扒窃口袋里的卫生纸、一般的圆珠笔等物品就是盗窃的对象,扒窃到这些东西并不能直接定罪,也就是说一些价值低廉也没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不是盗窃对象。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类型后,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发生了改变从单一的数额标准需要转变为多重定罪标准,对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必须重新思考。第一,入户盗窃中盗窃数额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根据刑八的法制理念,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盗窃罪已经成立,而不用去计较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换种思维思考,如果入户盗窃达到了较大标准怎么处理,那么这个数额就将成为量刑的标准,而不是定罪的标准了,换言之,如果入户盗窃数额打到巨大,那么巨大的数额成为加重惩罚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