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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闽建建2005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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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闽建建2005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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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闽建建2005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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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标题】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闽建建[2005]38号
【颁布时间】2005年08月03日
【生效时间】2005年09月01日
【全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七章附则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三日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定计价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