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1 总则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公正、公平、公开和利益回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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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良好实验室管理体系;
、设备、设施;
,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能够参与相关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 抽检方案制定
,制定年度或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依据、品种、数量、抽样点分布及确定原则、抽样单位、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承担检验的单位、抽样检验时限、结果报送等内容。
,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
,根据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成分,选择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指标。
、不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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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检查
,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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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
(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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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取针对性抽样:
、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化妆品;
、受污染的化妆品;
(备案凭证)内容不相符,标签标识存在明显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等情形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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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抽样
,也可指定或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具备完好保存样品和及时送达指定检验机构的能力,并具备足够的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具有抽样检验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和工作程序,能准确把握监督抽检方案要点,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一是做好培训工作,保证抽样人员能充分掌握抽样方案的具体要求;二是做好组织分工、任务分配、时间安排;三是做好抽样文书、工具、容器等准备工作。
(委托抽样的应当出示委托书)和组织监督抽检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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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避免重复抽样。使用化妆品抽样信息管理系统的,应当实时记录已完成抽样的信息供抽样人员查询,确保所抽样品的唯一性。
,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当按照无菌操作方法处理。
、标识齐全,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和确认的需要。
、标称生产(委托)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和许可证号是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