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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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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8/8/10 文件大小:1.5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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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但并非所有名为“赠与”的行为均不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只包括: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三)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企业发生整体改建的(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对居民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于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且有相应证据证明,就应依照税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例题•单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2015年)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1)选项A:房地产出租,没有发生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选项B:“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选项C:土地增值税属于转让方税,接受捐赠方属于承受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如果属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一)房地产企业新建房项目(5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