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2008年心脏节律异常装置治疗指南》中ICD适应证
I类
(证据水平:A)。
,无论血流动力学是否稳定(证据水平:B)。
,在心电生理检查时能诱发有显著血流动力学改变的持续室速或室颤(证据水平:B)。
<35%,且心肌梗死后40天以上, NYHA 心功能II或III级(证据水平:A)。
II或III级,LVEF≤35%的非缺血性心肌病患者(证据水平:B)。
<30%,且心肌梗死40天以上,NYHA 心功能I 级(证据水平:A)。
,LVEF<40%,且心电生理检查能诱发出室颤或持续室速(证据水平:B)。
IIa类
,伴有显著左心室功能障碍的非缺血性扩张型心肌病(证据水平:C)。
(证据水平:C)。
,有一项以上的SCD主要危险因素(证据水平:C)。
,有一项以上SCD主要危险因素(证据水平:C)。
(或)室速的长QT综合征患者(证据水平:B)。
(证据水平:C)。
(证据水平:C)。
(证据水平:C)。
***敏感性室速,服用β-受体阻滞剂后仍出现晕厥和/或室速(证据水平:C)。
、巨细胞性心肌炎或Chagas病(证据水平:C)。
I类
(证据水平:A)。
,无论血流动力学是否稳定(证据水平:B)。
,在心电生理检查时能诱发有显著血流动力学改变的持续室速或室颤(证据水平:B)。
<35%,且心肌梗死后40天以上, NYHA 心功能II或III级(证据水平:A)。
II或III级,LVEF≤35%的非缺血性心肌病患者(证据水平:B)。
<30%,且心肌梗死40天以上,NYHA 心功能I 级(证据水平:A)。
,LVEF<40%,且心电生理检查能诱发出室颤或持续室速(证据水平:B)。
IIa类
,伴有显著左心室功能障碍的非缺血性扩张型心肌病(证据水平:C)。
(证据水平:C)。
,有一项以上的SCD主要危险因素(证据水平:C)。
,有一项以上SCD主要危险因素(证据水平:C)。
(或)室速的长QT综合征患者(证据水平:B)。
(证据水平:C)。
(证据水平:C)。
(证据水平:C)。
***敏感性室速,服用β-受体阻滞剂后仍出现晕厥和/或室速(证据水平:C)。
、巨细胞性心肌炎或Chagas病(证据水平:C)。
二、ICD适应证的进展
指南的修订和更新之处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1、强调ICD应用于心脏性猝死尤其是一级预防时,仅适用于已接受理想的药物治疗,且良好生活质量下预期存活时间>1年的患者;
2、强调ICD植入前应进行独立的危险因素评估和危险分层,同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治疗意愿;
3、因心脏性猝死的一级预防与二级预防存在重叠,故把ICD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建议合并后进行论述;
4、ICD一级预防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标准,以制定指南所依据的临床试验的患者入选标准为基础,因此,不同临床情况下存在不同的LVEF标准(30% vs 35% vs 40%)。而且,目前LVEF测定方法尚缺少一个“金标准”,指南建议临床医师在应用LVEF作为ICD植入标准时,尽量应用其所在机构中最合适也最准确的测定方法来评估LVEF。
5、ICD一级预防的指征制定主要是参考大规模、多中心、前瞻性临床研究,其中非缺血性心肌病者主要依据SCD-HeFT、DEFINITE研究;缺血性心肌病者依据MUSTT、MADIT、SCD-Heft、MADIT-II研究。本指南放宽了缺血性及非缺血性心肌病患者的ICD治疗适应条件,尤其是将MADIT II研究提示的适应人群即心肌梗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