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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新机制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doc

上传人:lrrfsyq836 2015/8/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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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新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2010年4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与当地政府在全省率先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建立完善行政诉讼协调新机制,有效化解了一批矛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机制创新、成效显著,被誉为行政协调的“乐清样本”,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高度赞许,作为典型经验推广。
一、行政诉讼协调新机制形成的背景介绍
(一)行政诉讼协调的合法性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协调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步探索和发展的。1989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律明令禁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赔偿诉讼除外)。但随着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个规定不再适合时代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2007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2007年3月又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调解,但为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处理的新机制间接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6月7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扩大到行政案件并对相关具体工作作出了安排。
(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复杂
2007年以来,乐清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均增长 %,尤其是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明显增多,行政诉讼案件呈现涉及面广、成因多元、案情复杂等特点,仅仅依靠司法审判难以有效解决纠纷。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建立司法与行政的互动协调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三)机制形成具有现实基础
近年来,乐清法院与行政机关已初步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为建立行政协调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乐清法院通过定期向市委、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工作形式,着力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在实践中,乐清法院已成功协调了一批涉及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以及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市委、市政府深切地感受到行政争议协调机制的作用。在乐清市委、市政府和温州中院的大力支持下,乐清市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构建了行政诉讼协调机制。
二、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乐清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案件范围基础上,乐清法院根据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需要提交委员会协调的案件类型: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足以导致被撤销的案件;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引发的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案件;其他宜采用协调解决的行政案件。2012年,乐清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进一步扩大了协调范围,将涉及当地行政机关职能、重大工程的民事诉讼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行政案件也纳入了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的范围。

(二)运行程序
(1)程序启动。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决定。为防止随意扩大协调解决的案件范围,建立院、庭长把关制度。(2)协调方式。在庭前、庭审过程中、庭审结束后均可组织协调;根据案件性质,注重诉前协调疏导。(3)结案条件。以和解协议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