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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旧对照表(深圳009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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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旧对照表(深圳00909).doc

上传人:翩仙妙玉 2013/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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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旧对照表(深圳00909).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市规则修订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管理 6
第四章保荐人 8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9
第六章定期报告 1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15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16
第十章关联交易 1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20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31
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35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4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48
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分 48
第十八章释义 50
董事、监事及高管《声明与承诺书》 52
主要
修改内容
新(2008年修订版)
旧(2006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的
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
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管对象及其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信息披露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责任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披露人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