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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6月14日 证监会令[2006]第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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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6月14日 证监会令[2006]第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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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6月14日 证监会令[2006]第31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62号令】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2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 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六条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并购重组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