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DB地方标准(报批稿)
前言
本标准是在《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基础上修改编制的。
本标准由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共9章、2个附录。、、6、7、8章是强制性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性及管理需求适当调整。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檀、杜希敬、刘向东、陈长标、徐坤山、董瑛、张国珍、王全升、张继祥、安建国。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特种设备 1
安全装置 1
警示装置 1
使用单位 1
作业人员 1
事故隐患 1
严重事故隐患 2
主要负责人 2
授权负责人 2
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2
总要求 2
文件要求 2
文件范围 2
管理手册 2
管理制度 3
文件控制 3
记录控制 3
管理方针 3
管理目标 4
管理目标制定 4
管理目标实施方案 4
职责、权限与沟通 4
使用单位主要责任和义务 4
主要负责人 4
授权负责人 4
管理机构 5
安全管理人员 5
内部沟通 5
5 人员要求 5
基本原则 5
能力、意识和培训 5
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5
6 特种设备管理 7
采购 7
安装、维修、改造 7
运行控制 7
通用要求 7
特殊要求 7
定期检验 8
技术档案 8
7 隐患防治与应急治理 8
隐患防治 8
应急管理 8
事故处理 9
8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9
9 绩效评价与改进 9
内部审核 9
纠正措施 9
管理评审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安全管理记录表格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绩效评价 17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686 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DB37/722 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装置
通过自身结构功能限制或者防止特种设备某种危险,以及限制特种设备的状态、速度、运行方向、压力、高度、承载能力等危险因素的产品或构件及其组合。
警示装置
能够测定并显示特种设备一项或一组特性参数的仪表或系统。
注:显示方式可为直读、声、光之一或前者的任意组合。
使用单位
依法设立的拥有特种设备所有权或应当履行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分支机构等。
作业人员
使用单位聘用或任用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相关安全管理的人员,其范围、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分。
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严重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缺少警示装置、安全装置,或者警示装置、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主要负责人
使用单位的最高管理者。
授权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