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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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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doc

上传人:翩仙妙玉 2013/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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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的说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将于5月18日正式施行,这是我会首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要件、基本原则、相关各方的义务和职责、实施程序、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和格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增强规则执行效力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支持和规范重组创新的立法精神。
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落实政务公开,推行“阳光作业”,提高审核效率,改进和完善服务工作,结合实施《重组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业务制度,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
一、申报程序: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二、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关于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三、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四、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
在发出反馈意见后,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五、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