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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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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9)建标字第498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卫生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编制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4—89,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9年10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饮食店、:

等级类别
餐馆餐厅
(M2/座)
饮食店饮食厅
(M2/座)
食堂餐厅
(M2/座)








--

85
--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
一、;;
二、;
三、。
,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