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3
文档名称:

预算法修正草案和现行预算法对照表.doc

格式:doc   大小:169KB   页数:3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预算法修正草案和现行预算法对照表.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8/11 文件大小:16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预算法修正草案和现行预算法对照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预算法修正草案与现行预算法的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
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中央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七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九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下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务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第十四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