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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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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tanfengdao 2018/8/11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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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宗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管理原则)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政府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权利义务)
第八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市容管理
(容貌规范)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门窗开设)
第十一条已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的建筑物,开设门窗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违反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离地物品)
第十二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