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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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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960106996 2013/1/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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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装修装饰市场秩序,提高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修装饰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装饰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
第四条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建市〔2006〕40号)的企业,无需申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主营为工、商、贸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装修装饰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
第七条住宅装修装饰资质设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新设立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九条企业申请住宅装修装饰资质,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许可,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一正二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他许可等住宅装修装饰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四条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动态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质,由监管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并将资质证书上缴至发证部门。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责令进行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十七条企业遗失《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的20天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取消资质。由资质监管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并将资质证书上缴至发证部门。
第十九条住宅装修装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凡取得《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住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相应岗位技能证书,并参加由省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年度业务培训,培训
情况将作为资质动态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标准
(一)甲级资质标准:
,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