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工作手册
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编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
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0
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8
4、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4
5、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9
6、关于做好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2
7、关于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相关问题的通知……………………………………………….34
8、关于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36
9、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39
10、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41
11、关于证券经纪人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49
12、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53
13、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61
14、关于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65
15、关于取消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收费的通知……………..67
16、关于2011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68
17、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有关问通的通知…………………………………………………………………...71
18、香港专业人员申请内地从业资格的程序……………………………77
19、资格管理工作指引…………………………………………………...78
20、资格管理工作操作流程……………………………………………...92
21、资格管理工作相关表格…………………………………………...…96
22、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操作手册………………………….118
23、执业注册管理系统—机构用户操作手册………………………….13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