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潍坊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市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度,采取企业自评和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核,市监督站抽查复核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确保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应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5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应按本细则附件3中的内容具体实施考核评价。
第六条施工企业自评应由企业负责人组织,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参与。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评价后,在每年1月1日前将评价情况和结论报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附件1);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情况报告及安全生产评价表(附件3);
3、建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台台帐;
8、各类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证明资料;
9、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自我评价的结论和以上规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认真复核,确定评价结论并在每年2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监督站。市监督站将在2月份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复核。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果将与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相挂钩,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每年通报一次,并在“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中公布。
第十条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评价复核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为不合格的,市监督站报请省建管局暂扣或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外地进潍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评价类型:□市场准入□发生事故□不良业绩□资质评价□日常管理□年终评价□其他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资质等级: 上年度施工产值: 在册人数:
评价内容
评价结果
零分项(个)
应得分
数(分)
实得分
数(分)
权重
系数
加权分
数(分)
无施工项目
表3-1
安全生产管理
表3-2
安全技术管理
表3-3
设备和设施管理
表3-4
企业市场行为
汇总分数①=
表3-1~表3-4加权值
有施工项目
表3-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汇总分数②=汇总分数①
×+表3-5×
评价意见:
评价负责人
(签名)
评价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
(签名)
企业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情况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评价得分
评价等级
有无施工
项目
附件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表3-1 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
分
实得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扣20分,各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扣10~15分;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扣10分,各部门、各级对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