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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年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论文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03:52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
"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