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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业围绕337调查的博弈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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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美产业围绕337调查的博弈分析
一、美国337调查的杀伤力及对中国产业的威胁分析
美国337调查已有80余年的历史和操作经验。1930年,美国《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19 . C. 1337)第337条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mission,简称ITC)有权对货物进口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如果调查成立,将对相关产品采取适当措施,以减轻其对美国相关产业的损害。这条规定后来因其编号而被称为 337条款。该条款经过不断的修订,成为美国贸易法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适用的 337条款是指经200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337条款。根据美国法律, 337条款不仅调整一般不正当贸易,而且调整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单纯从国内法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置是合理和合法的。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其合法性遭到了有关学者的质疑[1]。在出台以后的几十年里,依据该条款所提起的337调查逐渐演变成了美国政府和企业排挤竞争者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起着贸易壁垒的作用。
美国337调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审理时间较短。立案后初裁的时间明确要在90天内作出,初裁即可发布临时禁令,限制被调查产品进口。案件的审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超过18个月,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达到将所有此类产品都排除在美国境外的目的。(2)认定条件比较简单,手段强硬。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通常征收特别关税的贸易救济不同,根据 337条款发布的禁止令则直接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并禁止在美国市场上进行销售。而且只要能确定在美国境内有相关产业,侵犯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行为就是非法的,而不论其对美国该产业是否造成损害,即不需要确定侵权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337调查比其他贸易救济手段来得更加强硬。(3)应诉费用高昂。竞争者受337调查诉讼的威胁或困扰之时,也必须考虑到昂贵的诉讼费用,整个诉讼过程的总费用通常在300万美元甚至更加高昂,而且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能做出被诉方胜诉后获得金钱补偿的裁定,所以被诉方无从指望能在应诉或者反诉中胜诉以收回诉讼费用,挨了打还得自己花钱治。此外,再加上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繁琐,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不进行抗辩的结果就被视为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将会发出普遍禁止令,让美国的起诉企业轻而易举地达到目的。(4)措施严厉,后果严重。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特保条款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337调查一旦成立并生效,其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将可能使对美销售侵权产品的所有厂家和所有类型的侵权产品被永久排除在美国的市场之外,即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不仅被告的相关产品可能会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被告国内同行业的同类产品也可能永远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由此可见,337调查是一种比反倾销、反补贴或特保更为严厉的贸易保护措施。[2]
目前,337调查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大非关税贸易壁垒。尤其是当美国经济面临危机时,贸易保护往往成为美国当局摆脱困局的杀手锏[3],而337调查就是其中的典型。入世以来,美国针对我国的337调查数量不断增长,我国内地企业已经取代台湾地区和日本,成为被美国发起337调查的最大目标。自1986年我国内地企业首次遭受美国337调查以来,截至2011年11月30日,美国针对我国内地企业发起337调查的数量已达163起,其中148起集中于2002年入世以后,%[4]。这些调查涉及的产品十分广泛,涵盖了车用雨刷器、起动电机和发电机、液晶显示器、照相闪光灯、闪存芯片、微处理器、照明控制设备、动作感应声音效果器、手提电子设备、玩具无线电遥控发射器和接收器、激光打印机硒鼓、喷墨打印机墨盒、接地故障断路器、地下电缆管道探测器、电子壁炉、教学协调系统产品、分娩模拟器、可调高度的床、便携式电子产品保护套及其配件、手提包、皮包、合成橡胶制品、橡胶防老剂、乙酸、甜味剂、放大镜以及打火机等一大批外贸产品。国内很多被诉企业由于不了解337调查案,或者对调查可能引起的后果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造成的损失,包括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后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知识产权使用费、应得利息收入等。一般来说,这些损失高的可达数亿美元,低的也有几百万美元。如果被判定为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 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