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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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现就《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简要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政府绩效管理是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目的而采取的以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为理念的政府改革策略,是持续改进和提高政府绩效的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是当今许多国家实施政府再造、落实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改善政府形象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正确的政绩导向,引导各级政府重新思考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实现政绩,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目前,国内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省、市进行了绩效管理探索。我市开展多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推行绩效管理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的政府绩效管理实践多处于自发状态,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使绩效管理在主体、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不同程度的走形式、走过场等弊端。为了使我市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一开始就走上法制轨道,制定规范政府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行绩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政府绩效管理主要依托于政府间的层级管理体制而推行,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即“下考一级”。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绩效管理”。根据我市多年来实际情况,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单位也一并进行了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同样也需要实行绩效管理,因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本市其他机关、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按照市委要求,本条例实施后,目前市直机关实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过度为绩效管理。
(二)关于绩效管理机构。由于绩效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全局性的工作,没有一个健全的管理机构难以推行。从长远看,应当成立全市统一的绩效管理委员会。由于机构的整合需要一个过程,按市委意见,绩效管理工作暂由市目标责任考核办公室承担。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绩效管理机构这个概念。
(三)关于绩效计划。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持续性,为此,《条例(草案)》专门设了一章对绩效计划作了规定,从计划内容、制定程序以及计划实施等方面对制定中长期绩效规划、年度绩效计划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条例(草案)》第七条二款规定:
“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