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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给付的范围
摘要:行政给付的范围是研究行政给付的前提和重要方面,我国学界目前对于行政给付的研究还停留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因此行政给付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行政给付的范围在哪里,这个问题没有结合我国实际弄清楚。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行政给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基础保障给付、服务主张给付和公平发展给付三个方面,以期厘清行政给付的范围。
关键词:行政给付基础保障给付服务主张给付公平发展给付
一、学界对行政给付范围的研究成果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给付行政是发源与德国的一个概念,福斯多夫1938年发表了《当成是服务主题的行政》一文,在该文中他提出了生存照顾的概念,给付行政的概念也随之产生了。福氏认为要定义行政给付的概念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服务关系之“双方性”,二是个人对这种关系的依赖性。行政给付国内研究的并不多,关于行政给付的专著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著作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述与研究。对于行政给付的概念,很多学者都有一种“深入下去的惰性”。
综合学者们的观点,关于行政给付的概念主要有狭义、中义与广义三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观点也是目前行政法学界的通说,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给付的研究主要是从狭义的观点出发的。中义的观点认为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同样持中义观点的还有姜明安教授、崔卓兰教授等。广义观点包含的行政给付的内容十分广泛,除了包含以上狭义和中义的观点以外将国际法等的要求与国内行政给付结合,认为行政给付已经超出了生存照顾的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科技等各个方面,给付行政的发展已经对传统的法律保留、社会国家等原则提出了挑战,并且认为国家的某些行政行为已经是“发展”照顾、“享受照顾”甚至“侵略”照顾。
(二)行政给付的范围
从上面学者们关于行政给付的概念可以看出,在行政给付的具体范围上学者们存在较大的分歧,确切的说是对于给付行政下的行政给付存在认识上的本质区别。从具体的行政给付的范围来看,国内学者主要还是集中在狭义的行政给付定义的范围内。综合国内各学者关于行政给付内容的论述,这里列出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抚恤金。如发给牺牲、警察以及国家公务员家属的抚恤金,发给残疾军人的抚恤金。
第二,特定人员退休金。如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离休金、退休金。
第三,社会救济金、福利金。如发给五保户的救济金、贫困户的救济金;对福利院、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等。
第四,发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助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
第五,社会保险金。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从上面学界所持之通说来看,目前对于行政给付的研究范围还局限于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与我国目前的实际已经不相符合。从国外的研究来看,行政给付已经超出了我国通说之范围,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日本学者认为行政给付可以分为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资金助成行政。
二、行政给付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给付的研究范围过于狭隘
我国学界目前的研究主要建立在
“生存照顾”的基础上,已经脱离了我国行